綦发改价〔2012〕7号綦江区幼儿园规范收费文件
綦发改价〔201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全区各小学、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文件)和第一届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含学前班)只能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含点心费)三项,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和按规定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1、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綦江区公办及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38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48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15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
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
备 注 |
1.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2.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
2.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
3. 伙食费(含点心费):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区发改委和教委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二)民办幼儿园
1、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和教委备案后执行。
2、民办幼儿园收费上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申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幼儿园近三年的生均保教费成本表;
(3)办园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幼儿园等级证书;
(4)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的伙食费标准的会议纪要或协议。
(5)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应家长要求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三)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四)各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六)各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七)各幼儿园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八)各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准确掌握单位的经营状况。
(九)各幼儿园要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价格和教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渝价[2012]30号文件规定办理,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幼儿园 收费 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