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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出台办法 将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正名 喝酒要注意,证据需保留,可以免责

綦江 03-29

  綦江出台办法 将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正名

  重庆日报消息,近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出台处理信访举报的试行工作办法,其中细化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流程,并明确将在媒体上公开为被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中的干部澄清正名,在区内形成激浊扬清、为干事者撑腰的良好氛围。

  依据中 共 中 央 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綦江区纪委监委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内容共有十章四十六条。其中第六章细化了诬告陷害干部行为的查处,以及对被诬告陷害干部的澄清正名措施。

  “诬告陷害不仅严重伤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好干部,而且还侵蚀了当地政治生态,也消耗了大量纪委监委资源。”綦江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试行《办法》提出,信访室将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发现的异常检举控告行为经批准后进行重点查证。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有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诬告陷害者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利益,则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干部,一方面将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其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其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另一方面,经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进行通报澄清。通报澄清采取信访答复会、民 主 生活会、典型案例通报会等形式开展,并邀请当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于被诬告的典型案例,则由区纪委监委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

  重庆日报记者 罗芸

  原标题:激浊扬清 为干事者撑腰 綦江将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正名

  喝酒要注意,证据需保留,可以免责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但是保存下列证据,可以免责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

  这句话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意思就是说只要喝酒的人发生伤亡事故,全桌的人都要“连坐”,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有些人会有疑惑,我国法律到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出了事,全桌的人真的都要承担责任吗?

  一、全桌是否担责,由法院根据实际过错综合裁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被酒桌上的人一直灌酒,醉酒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话,酒桌上对醉酒者醉酒有过错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这里举一个真实案例:湖南某男子参加饮酒聚会被灌酒后酒精中毒不治身亡,家属将同桌酒友和餐馆老板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一起饮酒的3人因未尽劝阻、醉后照看等义务需各承担6%的责任,同桌未饮酒的1人因未尽照看义务承担1%的责任,餐馆老板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的责任。我们可以得知,如果醉酒者发生事故,全桌未必都要担责;就算要担责也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过错程度和应担责任成正比。

  二、以下情形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强迫灌酒、言语刺激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强行劝酒、未尽到护送醉酒者回家的义务、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即使是和朋友疏通感情,如果导致朋友饮酒过量发生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可要“量力而劝”,如果朋友因此发生不幸,那可真是追悔莫及!

  三、提倡文明酒席、健康饮酒我们在喝酒的时候最好摒弃“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只要感情铁,哪怕胃出血”等陈旧劝酒的陋习,提倡“只要感情好,能喝多少喝多少!”的理性饮酒方式。同时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对于醉酒的同伴要确认其有人陪护或者通知家属领回,避免发生意外。酒席参与人员还可以保存免责证据,如证明不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消费凭证、护送回家的出租车发票,通知家属的电话通话清单等证据,以排除自己在出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告诉了我们什么?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某地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其中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餐馆老板王平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配担责1%。

  本来只是好友间一场惬意的宵夜聚会,最终却演变成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不得不提醒世人: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众所周知,“酒文化”大概最能让国人达成共识,感情交流离不开喝,商务接待离不开喝,就连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喝酒轻松解决。而“无酒不成席”的俗语,更是体现出酒在我们人际交往中的不可或缺。但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看,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会因此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必要的注意,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别是特殊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注意的程度当然也要根据与受害者的亲密度来作相应要求,比如亲人间的注意义务一般要高于朋友之间;必要的提醒,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必要的照顾,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善后工作”。

  这些义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此想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略显“求全责备”,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警醒,并且对社会形成良性、健康的“酒风”也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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