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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綦江 06-02

  綦教办〔2018〕1号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责任督导区、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08〕23号)精神,《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渝教财 ﹝2016﹞199号和《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通知》(渝教财〔2016〕126号)要求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六部委关于打赢教育扶贫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渝教财发【2017】29号)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号)的精神,保证我区所有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前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保教费、生活费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非寄建卡学生生活费补助,爱心午餐,以及对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补助;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课书费及国家助学金补助;大学阶段建卡立档贫困学生学费资助。同时还包括扶贫、社会捐赠等形式的社会资助。

  第三条 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3.坚持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市、区县分级承担的原则;

  4.坚持积极争取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形式资助的原则;

  5.坚持协作、共同配合的原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委牵头,财政、民政、扶贫办、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民政、扶贫办、审计等部门及各街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阶段免保教费,资助生活费 。

  资助范围:全区所有公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离异或丧父、丧母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建卡生活补助,爱心午餐。

  资助范围: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资助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离异或丧父、丧母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必须在学校寄宿(或由学校指定且学校派人进行直接管理的地点寄宿)。

  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

  资助范围:全区所有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

  资助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离异或丧父、丧母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国家助学金资助。

  资助范围:全区全日制职业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全日制职业高中学校)。

  资助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离异或丧父、丧母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高等教育建卡立档学生学费资助(不含免费师范生和军校生)。

  资助范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资助对象:重庆藉建卡立档家庭经济贫困大学生。

  第五条 已接受国家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国家调整资助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享受2160元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对非寄宿制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贫困学生实施爱心午餐,标准1000元/年。

  对家庭贫困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小学阶段1000元/生·年,初中阶段1250元/生·年;建卡类小学生1800元/生·年,初中阶段2050元/生·年。

  对非寄宿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小学1500元/生·年,初中1750元/生·年。

  对于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贫困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250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资助,建档立卡学生按3000元/生·年标准进行资助。建卡学生按规定标准免学费和教科书本费,低保、孤儿、残疾学生免学费。

  对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还可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的助学金和每年500元的住宿费补助,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的助学金。建卡学生按规定标准享受免教科书本费。

  对于重庆藉建卡立档贫困家庭大学生给以学费资助,实际学费在8000元/年内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年的定额补助8000元,超过部分可通过助学贷款途径解决,学生就读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形式资助的标准按捐赠者的意愿和相关具体政策确定。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各学校按区财政、区教委共同下达的学前教育保教费寄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宿生生活费补助、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资金高中助学金,中职助学金预算及受助学生人数,分解落实到各班级,建卡立档大学生学费资助申请程序按綦教【2018】6号文件要求办理。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按具体政策和资助人意愿,由学校直接落实到人。各学校必须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送班主任审核。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召开班委会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的结果报学校校长审查。学校应将拟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或街道醒目的地方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区教委、区财政和学校的监督举报电话(区教委举报电话: 85880819,区财政举报电话4866268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需将受助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录入綦江学生资助网。如果公示有异议的,学校必须重新组织评议和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负责学生资助的工作人员编制发放花名册,经校长审签后交财务室发放。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每学期必须开展一次。受助学生如果家庭经济已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立即停止资助。停止资助后剩余的资金可用于同类学生资助,但学校应将审批、发放印证材料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对转学的学生,其接受资助的相关档案资料应一并转入新学校,由新学校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跨区域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当期插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同等对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分两次(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一次)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各学校必须分明细进行核算。即: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非寄建卡生活费补助”“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高中助学金”“高中免学费”“高中免教科书费”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在往来科目中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区财政拨付的各种资助资金以及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资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学前教育贫困学生保教费、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高中建卡贫困户免学费、教科书本费、中等职业教育建卡学生教科书本费、住宿费在新学期开学缴费时免收。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月进行发放,非寄建卡生活费补助按期发放现金。高中阶段助学金发放到银行卡,受助学生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建卡贫困大学生学费资助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资金按政策和捐赠方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协助、督促本校财务工作人员,及时发放各种资助资金、完善有关手续,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有关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工作总结,完善更新綦江学生资助网站上本校贫困学生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校学生资助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在每学期结束前制成专卷,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建立和健全贫困学生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綦江学生资助网站的贫困学生资料,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綦江学生资助网站上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进行更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各种资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责任督导学区每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校在执行各种资助政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获取资助或虚报的,勒令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贪污资助资金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綦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各学段资助标准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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